k1体育视野下的新闻自由

发布时间:2023-03-21 12:43:56 人气: 作者:小编

  k1体育1.的产生与起源。近现代意义上的萌芽于中世纪末兴起的城市自治运动,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建设中走向成熟,标志性的事件包括英国君主立体的建立和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出炉,它以古希腊的契约文化、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基督教文明以及自由主义传统为思想根基,二战后逐渐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是西方文明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

  2.的界定。中外学界关于的定义很多,比如法学家李步云关于的定义为:“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①梳理这些定义会发现,的核心内容包括几个元素,即民主、自由和法治,它们共同构成了的理念和制度性框架。

  在物质构成上,应当以一部正当合理的宪法和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规范为基础。

  在价值构成上,应包含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目标,k1体育以促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人类对的认同和皈依,本质原因就在于其所倡言的正义、民主与自由等价值主张以及它所坚持的对人的终极关怀这一价值立场。

  关于自由,总体而言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层次。从理念上来讲它表现为价值,从实践上来讲,它又表现为权利,在经济上它体现为保护私有财产,在政治上体现为限制政府权力,避免个人自由与权利受到政府的侵犯和剥夺。

  新闻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我们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它是作为一种价值形式,表现为一种表达和知情的自由意志。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是人类精神的特权,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

  其次,现在我们讲的新闻自由更多是作为一种权利的形式出现,它的主体可指新闻媒体也可指公民,这个层次强调主体通过正确行使新闻自由这种权利来实现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从而保障更大的自由。

  而再具体到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本文把它界定为一种制度性权利。德沃金将权利分为泛泛的权利(background right)和制度的权利(institutional right),制度的权利则是指特定的制度所承认的那些权利,它们受到该制度的保护。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在学界已被广泛认可,台湾学者林子仪认为新闻自由是宪法为了保障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制度,而给予新闻媒体一种基本权利的保障,以使新闻媒体能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在此意义下,新闻自由属于一种为了维护新闻媒体作为民主社会一项制度所需的制度性的基本权利,而与保障自由或权利的其他个人基本权利不同。

  在体制下,新闻自由的保障在于实现代表公众的新闻媒体对政府监督的权利。托马斯·杰斐逊在给朋友的信中提出:“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马克思在1850年发表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针对法国政府要求“每一篇文章都要有作者署名”这一条款,指出:“当报刊匿名发表文章的时候,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工具;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不管是第四种权力还是第三种权力,k1体育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的逻辑起点在于国家权力的分化,是相对于国家机器的社会民间力量形成的一支“权力”,它代表的是广大公众的利益。它通过新闻采访、新闻接近、新闻知情等自由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从而再次分散国家权力,并对权力进行制约,避免权力的集中与滥用,从而保证的正常运行,并最终最大程度上保障公众的利益。

  因此说,k1体育新闻自由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体制健康运行的需要,只有在体制下,新闻自由才会存在,才需要存在。

  任何种类的自由缺乏安全的保障都只能是空头支票。在体制下,法治是的基石。自由的安全保障是法治。即使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私权存在的新闻自由,也应该有法律作为其支撑后盾。

  因此,新闻自由监督政府的权力需要宪法的承认,通过宪法的合法赋予,新闻自由才能从一项“泛泛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从而使其避免政府权力的干预;其次,针对宪法的笼统性、普遍性特点,的运行更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细化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新闻自由问题一再被诟病的原因并非是由于宪法没有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而是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保证法治的实施。比如我国宪法第35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这其中就包含了新闻自由,但是由于我国法治运行方面的缺失、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公民法治意识普遍薄弱等问题,导致了我国新闻自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新闻自由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体制,k1体育那么新闻自由的运行规则就要受制于体制的制约,即它的自由限度必须以不损害的正常运行为底线。下权利的运行边界由法律规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的正确行使,自然也就规定了新闻自由的行使边界,因此首先新闻自由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同时,新闻自由的运行同样遵循为权利分配指定的规则。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而不仅仅是一项公民的私权,包含着“政府、媒体、受众”三个层面的关系,宪法保护新闻自由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单纯对新闻媒体或者新闻从业人员的保护,因而,从下分权制衡的角度看,政府若是基于公众的利益,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或者新闻活动中受众利益问题,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从而保障更大程度上的公民利益,则这种限制是合法不违宪的,就如同新闻媒体为了公众的利益对政府进行监督制约一样。

  在这里说新闻自由体现了的核心价值,是从新闻自由的价值定位来说的,即讨论的是作为一种意志自由存在的新闻自由,而不是前文主要讨论的作为制度性权利角度的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民主政治权利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是追根溯源,新闻自由起源于人们自由表达、言说、知情的天赋权利。新闻自由还有着公民私权的性质,它是人们生而自由的天性的一部分。因此,保障新闻自由作为保障自由的一部分,正是的目的所在,从这一点上讲,二者也是相契合的。

  新闻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都源于,它以为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空谈保障新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讨论中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孰优孰劣也是没有意义的。新闻自由的保障,来自健全的制度。

  ①李步云:《与中国》[A],《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C],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2月版

  ①占美柏:《的价值解析》,k1体育《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

  ②程汉大:《基本要素及其结构——也谈“是什么”》,《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④张建:《表达自由的政治保障》,《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24卷

  ⑤王照东:《政治文明视野中的权力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