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李步云:倡导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为华夏谋法治k1体育

发布时间:2023-06-20 08:33:45 人气: 作者:小编

  k1体育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向“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衡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如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本期专访嘉宾为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日前,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接受澎湃新闻专访,畅谈中国法治建设。 拍摄/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剪辑/ 视频编辑 吴佳颖 实习生 王佳樱(01:22)李步云先生已步入鲐背之年。在法学界,他曾被赞誉为“最早摘到法学王冠明珠的人”。

  在治学过程中,李步云的研究重点聚焦于法治、人权、宪法学、法理学、法哲学等领域,尤其专注法治与人权,是我国公认的法治与人权研究领域的资深法学家。

  长期以来,法治与人权一直被法学人视作布满荆棘的领域,无一不涉及敏感问题。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李步云却总能在最需要的时候,提出适当的理论学说,在激进和保守之间保持平衡并最终将书院式的法学研究变成切实推进中国法治与民主进程的力量。

  有法学家评价说,李步云在人权和法治的问题上,呼吁得最早,是“旗手”。还有法理学者指出,权利哲学和人权,这个整个法学王冠上的明珠,步云先生是最早摘到的人。

  可以说,“为人权而斗争”构成了李步云的内心精神追求。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李步云尽管为之付出很多,也曾遭遇过不公正的待遇,但仍执着如斯,为这一历史性时刻贡献心力。

  不止于此,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内涵的解析等方面,李步云也有着诸多理论建树,最终都被纳入。在他看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建设国家的永恒主题,学者应为此奋斗。

  “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有所不为而后才能有所为。”李步云直言,法学理论、学说只有联系实际,符合身处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实际需要,才是真的理论、学说,“研究者当然要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他认为身处其中的时代最需要解决的那些问题中去”。

  多年前,他曾给自己写过一段自勉诗,凝结了其追求和心境:权势利禄身外物,是否功过任评点;岁月无情终有情,愿留文章在人间。他还经常说:“自己这一生主要干了两件事,一件是倡导依法治国并推进它,另一件是提倡保障人权。 ”

  对于法学年轻一代,李步云也有很高的期冀: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希望在他们身上,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研究。

  如今,李步云的身体和记忆力都大不如前。采访间隙,他曾多次提及想编撰回忆录的心愿,其间还托请记者帮忙把家中的荣誉奖杯、证书等资料一一拍照留存,并反复嘱咐:“我要给你们付点稿费,感谢你们的帮忙!”

  日前,澎湃新闻拜访法学家李步云先生。年过九旬的他说,自己想编撰一本回忆录《李步云的书剑人生》。 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摄

  1933年,李步云出生在湖南省娄底的农村家庭。早在1948年春,年仅15岁的他就在初中英语老师刘佩琪的领导下组织“济世学会”,参加地下党活动并秘密印发的《新民主主义论》,宣扬革命精神。

  “当时尽管我才十几岁,但也知道,一旦被反动当局抓住,不杀头也得坐班房。”李步云坦言,自己思想成熟早,一直想参加革命。

  1949年11月,李步云考取了中国人民四野特种兵干部学校。不久,抗美援朝战争爆发。1950年10月,他随部队渡过鸭绿江,参加了抗美援朝前五次战役,直到第五次战役第二阶段。

  “1952年6月,敌人的一颗炸弹正好落在我坐的那辆车上,当场有8位战友牺牲,7位受伤,我的左手被炸断,成了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此后,李步云转业到地方工作了3年,1959年参加高考,最终与法律结缘。

  “那一年每人可以报十个志愿,北律系是我选择的第一志愿。”李步云说,自己当时连法律是干嘛的都不知道,是一位业已考上华东政法学院的战友游说的一句话把他打动:“马克思和列宁都是学法律的。”

  迈入北大时,李步云看见一条迎接新生入学的横幅大标语写着“欢迎未来的法学家”。从那时起,他就决心以法学研究作为自己的志向和追求。

  大学毕业后,李步云决定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成为“法坛泰斗”张友渔教授的开门弟子。

  在北大八年的学习生涯,他基本上过着“三点一线”的生活,“三点就是宿舍、饭厅和教室(或图书馆),沉醉在知识的海洋里,一点都没感觉枯燥无味k1体育。”最令其难忘的是,在图书馆伏案夜读的情景:在几十人或是几百人的阅览室里总是异常地安静,好像一根针掉在地上都能听得到声响似的。

  在此期间,李步云加入中国,并于1965年留校任教。“从1957年到1967年,我度过了一生最美好的年华,对后来的生活与事业,北大给了我智慧和勇气。”他感慨,如果说这一生还有一点什么成就的话,首先归功于北大的传统,就是民主、科学。“民主就是要政治上宽容,科学就是让思想上严谨。”

  1967年2月,李步云前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直到2000年7月退休后到湖南大学法学院工作。2004年7月,他南下广州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工作,其间还曾在东南大学兼任教职。2021年5月,他担任湘潭大学特聘教授。

  细算下来,自改革开放后,李步云从事法学研究至今已逾40年。他曾说,自己这一生主要干了两件事:倡导依法治国和倡导人权。

  谈到依法治国、保障人权话题时,李步云说自己是最早提倡的,并且影响到中央,“这个我也不客气了”。

  在学术生涯中,他敢于解放思想,最先倡导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被学术界誉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

  李步云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思想解放时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平等问题的关注;二是对罪犯法律地位问题的关注。

  “文革”结束,法学、哲学和经济学等各个领域开始突破思想的牢笼。1978年,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中,国人的思想开始解冻。

  同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报》撰文发表《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视为“文革”后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

  这一看似平淡无奇的常识,却成了彼时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先声。前述文章区分了“公民”和“人民”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弘扬了人权的平等精神,认为包括敌对分子甚至反革命犯罪在内的犯罪分子也是属于公民的范畴,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当时“文革”刚结束,人心思定、人心思治、人心思法,诸多理论禁区开始被突破。但在如此敏感的环境里,敢为人权发声也映照出李步云的勇气和胆识。

  其间,因文章反响强烈,李步云曾收到国内不少读者来信,其中一封匿名信来自陕西农村,“字迹很好,应该是个知识分子写的,说‘我很钦佩你,但是很担心你被打成’。”

  他直言,自己写这篇文章时,虽有压力但内心坦然,“即使自己不提出这些,早晚会有其他人提出。”后来,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的编辑主动找上门来,约其就同一主题写一篇更全面详细的文章。

  “文革”后,法治和人权成为人民的普遍渴望和要求。前述约稿让李步云兴奋不已,“连续三天三夜没有好好睡觉,文章完成后我大病一场。”他笑言,自己至今怀疑,头部过早谢顶与此有关,并笃定认为:法治建设的春天已经到来。

  李步云先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赠送两本著作:《论人权》、《论法治》,这也是他的终生求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人权观念解禁、人权实践拓展,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新起点。李步云集中精力搞法学研究也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

  在此之后,李步云投入大量精力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人权理论体系,被誉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法治理论的探索者、践行者、布道者。

  1980年7月至1981年7月,李步云曾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适逢1982年宪法的起草,他负责起草时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和其他一些有关宪法修改的文件,全过程地见证和参与了宪法的起草和讨论。

  此后,李步云回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任副研究员,重点研究依法治国和宪法修改,曾于1981年11月2日至12月8日,连续为《人民日报》撰写了《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规范性》、《什么是公民》等10篇文章,对修宪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和阐述。

  1981年8月至1995年8月,他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学研究》主编、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其间多次出国考察并作学术交流,曾主持“宪法比较研究”和“立法法研究”等重大课题。

  在此期间,李步云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被学界普遍认同,并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2003年6月,李步云应邀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有5位宪法学家出席的修改宪法座谈会。在会议上,他和其他几位法学家力主“人权”入宪。此后,这一建议被中央采纳。

  李步云回忆,“当时有人提出,世界上很多国家宪法都没有这一条,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写?我说,人家没有,我们有,是有意义的,表明我们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我们的误解,有利于转变人们的观念,有利于我们人权状况的改善。”

  直到2004年,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这是“我国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

  “当时,我感觉最高领导层也正在思考。”李步云说,为此次修宪,中央修宪小组曾先后召开过六次座谈会,他曾提出四点建议,其中包括人权入宪,“人权入宪昭示着我们已经在理念和制度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

  李步云先生曾被赞誉为“最早摘到法学王冠明珠的人”。他说,有生之年,自己的“人权情结”难以了断。

  李步云被认为是我国罪犯人权保障首倡者。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一骗子李某刑满释放后,电视台报道说:经过多年努力,李某已由罪犯改造成公民。

  一位大学教员因此给电视台写信指出报道有错误,因为李某作为罪犯,本来就是公民。这位大学教员说,他依据的是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此文作者正是李步云。

  在文章中,李步云首次提出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罪犯也是我国公民,也有公民资格”“人身权利也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罪犯不仅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还应享有广泛的经济、文化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此文在理论界和相关实践部门引发了热烈争论,并在全国引发震动,意见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当时,很多服刑人员拿着报纸对监狱当局说:我们也是公民,我们也有一些权利应当保护。不过,当时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份重要文件则点名批评这篇文章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两篇代表作之一。

  李步云说,自己的文章主要观点有两方面:一是充分论证了“罪犯也是公民”;二是罪犯被剥夺了自由,很多权利不能也不应享有,但还有不少权利是不能剥夺也是应当予以保障的。

  1980年,为回应学界质疑,李步云在《法学杂志》撰文《再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论述了罪犯的权利,并提出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不是所有公民权利都被剥夺。

  此文再次引发震动。肯定该文的人认为该文的发表表明“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春天已经到来”;否定的人则认为该文的政治立场有问题。一位监狱领导甚至质问:“要保障罪犯的权利,那我们今后还怎样管理罪犯?”

  李步云直言,当时十年“文革”刚结束不久,人们这样看、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证明,上述文章对思想的传播与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如今,李步云先生的身体和记忆力都大不如前,他期冀青年法学家可以进一步推进法治人权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这场争论为后来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入宪,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1978年10月,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北律系原主任陈守一提出,“人治还是法治呢,值得研究”,引发与会学者关注。

  从此,李步云开始思考“人治”、“法治”问题,随后还与人合写出一篇一万八千字的文章《论以法治国》,首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以法治国”方针,并系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论框架与制度构想,喊出“依法治国第一腔”。

  此文开篇提出:以法治国是潮流,是人心,是中国革命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所有员,一切进步分子都应该做以法治国的促进派。这种潮流是历史的规律,人们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k1体育,一种时代的精神。

  这一观点的提出,引发了一场包括学者、官员之间的论争,成为当代中国最早的法治启蒙事件之一。

  这也是国内学者第一次明确提出应在我国实行以法治国,并从时代背景、理论依据、理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论述。

  其间,《光明日报》也决定刊发此文,但因“以法治国”口号关系重大,中央尚未有此提法,最终以《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为题摘要发表。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引发大讨论,主要围绕“人治”和“法治”展开。

  当时,有一些领导提出,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提法,有社会主义法制就够了。甚至有观点认为:我们有“刀制”,为什么还要用“水治”?

  此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北京市委党校先后两次为此召开专题研讨会,开始形成并开展了三大对立观点的大讨论,即: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倡导以(或依)法治国;二是法治与人治,两者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不能提倡以法治国。

  “学术界一致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观念和实际做法。但在是否应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否应结合、以法治国概念与提法是否科学等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李步云是坚定的“法治论”者,他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关键在于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对此问题作出相反的回答,就是人治的主张或人治论。

  现实的情况是,在十五大之前,“依法治国”还是一个讨论不已的问题,围绕着“人治”和“法治”,学术界展开了持续近20年的争论。

  直到1999年3月15日,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在第5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步云的日常生活都由其老伴照料,没有请人帮忙。临别时,他缓步起身向外眺望。

  在李步云看来,“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同一个意思,就是重视运用法律这种行为规则并严格依照其规定来治理国家的意思。

  “我们国家开始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不是十五大,而是更早一点。”李步云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里有很长一段话谈到法治问题,“说今后人大要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k1体育,要树立法律极大的权威。”

  尽管没有出现“法治”两个字,但这些原则,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基本要求。

  直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才成为党内共识。据李步云观察,“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过程有两个里程碑:第一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1999年又庄严地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第二是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领导人对依法治国的空前重视。

  “专门作出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是头一次。‘文革’后,在法学界我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李步云为此感到自豪。

  不止于此,“法治国家”的概念及其标志也是李步云提出并论证的。1989年,他撰文《论法制改革》首次提出“法治国家”。次年,他又进一步将法治国家的标准归纳为十个方面: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

  “应该说,这十个方面的内容都不是我第一个提出的k1体育。”李步云说,自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把它们整合归纳起来,内容全面、准确,语言简要、清晰。其次,比较早强调关于独立司法和党要守法两个要素,影响也比较大。比如,1979年发表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需要改变》,1982年发表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些建议均被中央采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后来也被写入党章。

  当时,适逢1978年改革开放党中央落实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政策,同时决定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

  李步云回忆,1979年7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即将通过。中央要求起草一个文件,认真研究一下党内有哪些规定不利于这些法律的实施,应当改变。

  此后,他参与起草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提出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等内容,并首次在中使用了“法治”一词。

  “我们在开过8次研讨会。”李步云说,后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这一文件,于1979年9月9日正式颁布,学术界通常叫“64号文件”。

  这一文件除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还做出了其他不少重要决定。例如,文件指出“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k1体育,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64号文件”的发布,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国家不应是抽象概念,必须具体,有基本要求和原则。”李步云认为,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

  应澎湃新闻邀请,李步云先生执笔写下长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建设我们伟大祖国的永恒主题,我们学者应为此奋斗。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开始,在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文件中都将“法制”相关表述改为“法治”。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虽然仅仅一字之差,其间却历经20年历程。

  李步云为此付出了极大的艰辛与努力。他从1982年发表《论法治概念的科学性》一文起,就对“法治”与“法制”作了原则区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

  “我们曾经形象地把政法机关比喻为‘刀把子’,这对我们政府的形象没有好处。”李步云直言,“水治”就很恰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强调了以人为本。

  在1996年至1998年之间,李步云曾就“法治”问题在全国各地作了数十场专题报告,当时他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为中央政治局讲法制课的课题组主要成员,前后还发表了10多篇有关法治方面的论文,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本质、内容、目标、原则、标准和实现途径。

  党的十五大后,李步云还曾为全国人大做过两次讲座,对促进依法治国入宪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据他回忆,一次是1996年12月上旬在深圳召开的全国人大的高级研讨班。在会上,他作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发言,发言结束后就回了北京。后来有人告诉他,一位领导在会上讲话时,反对用“法治”而主张用“法制”。理由是,我们已经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没有必要再用“法治”。

  这一问题在是否同意用“依法治国”提法的争论中带有关键性。早在1996年3月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乔石委员长就曾亲自召开小型座谈,讨论究竟用“法制”还是“法治”,但因意见不一,在一系列文件中,未能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十五大报告起草时,李步云和法学所两位同事商量,一定得想办法在这次党代会上把它改过来,于是送了材料上报,其中就包括1989年9月26日以为核心的集体上任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他答记者问时的一段话:“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尽管如此,当时仍有反对意见,最后同志直接拍板,将“法制国家”改成了“法治国家”。

  在李步云看来,“法制”与“法治”有四点区别:第一,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第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和原则;第三,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制或法律制度,但却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第四,法制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法治则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都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实行司法独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法学工作者应该多一点理论勇气。”李步云一直认为,某种新的理论观念或改革建议是否采纳,那是政治家的事情。但如果学者该说的话不说,该研究的问题不研究,就失去了学者自身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