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体育蓟门决策|卢义杰:记者旁听大案何时不用当演员?
发布时间:2024-04-07 18:19:16 人气: 作者:小编
k1体育2024年3月27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0期“司法如何贴近人民”,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知名学者、律师就当前个别司法机关存在的脱离群众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推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主题发言,全文共3600余字,阅读约需12分钟。
卢义杰:刚才各位老师提到司法公开、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等问题,我深有体会。十年前我做记者的时候,起初担心,庭审信息量那么大,能不能记得住。后来我发现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有的案件记者连庭审都进不去,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一些地方法院,对记者旁听防范到什么程度?我归纳为四个特点:第一,对记者的甄别力度大,而且越来越严。一开始,我们只要说是家属,就能够进了,这个阶段考验的是记者的“演技”,穿着朴实,表情严肃夹杂伤感,基本上就能进了。第二个阶段是要提前登记名字,然后法官核实你的身份、关系,这个阶段记者比拼户籍地,户籍地离办案地越近的,越不容易被怀疑。第三个阶段是多重防线,门口一道防线,庭内一道防线。有一次我门口防线“混”进去了,到了庭内,我想这么多人旁听,应该不会发现我吧,结果法警直奔我而来,请我出去。我纳闷为什么?后来才知道,法院请了当地法学院学生来旁听,布了一个“局”,隔一个位置坐一个学生,两个学生中间就是陌生人,要重点核查,所以我一进去就马上被发现了。
“混”入庭审,记者有很多很多技巧。我们行业里称为“突破”技巧,但其实,本来是完全用不着这些突破技巧的。突破技巧的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法治的讽刺。当然,有的防范措施可能初衷不是针对记者,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但记者经历可以非常集中地揭示出其中的问题。
第二个特点是,与一般公众相比,对记者旁听设置的门槛更大。有一次记者朋友去旁听一个庭审,没有亮身份,不知怎么被法官发现底下有记者。法官当庭询问,某某某是哪位,你是报社的记者,请现在去宣传部门登记,不然不能旁听。看,一般公众可以旁听,记者反而不能够旁听。
后来这个朋友问我,是不是有什么规定?我查了一下,没有这样规定。相反,根据《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记者在庭审现场,只有录音录像拍照需要许可、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从来没说记者旁听庭审需要向宣传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这表明,记者告知法院,这是一种要求提供便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
但在实务当中,有时候我们不说自己是记者,可以旁听,说了自己是记者,反而更麻烦。有的法院看你是什么媒体的记者,官方媒体的、跟法院关系比较好的,让进;一些市场化特征比较高的媒体,不让进;认识的记者,让进,不认识的记者,就不让进,等等。公权力行使,反而区分亲疏远近,区别对待,哪有这样的道理?而且,有时候,有的法院信任的一些媒体,真的都可以客观中立地报道控辩双方的声音吗?
第三个特点就是,一旦发现记者,就如临大敌。有一个记者朋友旁听案件,期间被发现是记者,结果,法官不开庭了,下午3点休庭,提前两小时下班,不审案件了。审什么?“审”记者。把记者叫到旁边的房间,问了两个多小时,核心就是问,你从哪里拿到的旁听证?记者说,这个案件不是公开庭审吗,为什么不能旁听?法官又问他,为什么要炒作案件?记者疑惑,我连报道都还没有写,怎么知道我是在炒作?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傍晚,警察过来把记者叫走,在派出所继续问了两三个小时,晚上八九点才让出来。
第四个特点就是,越是重大的案件,以上的现象越严重。这个事情我相信大家都有感触,就不赘述了。
所以,有的案件,记者旁听的障碍,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记者要旁听,要么做演员,要么做特工。
刚才何兵老师的PPT展示了某个县的《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我看了之后很担心,为什么呢?这是一个很懂记者的人在教别人怎么防记者,并且其中的逻辑很有代表性。比如,谁来采访,需要许可;去哪里采访,需要许可;问什么问题,需要许可;官员怎么答,也需要许可,等等。如果上述所有都需要审批的话,这还是一个接待办法吗?明明是一个“不接待办法”。
我国宪法充分保护媒体的表达权利,其前提自然是保护媒体的采访权利。也就是说,在法律和新闻伦理的框架内,媒体既有去新闻现场的自由,也有去有关部门的自由;既有暗访的自由,也有亮身份正面采访的自由;既有依法接触采访对象的自由,也有决定接触采访对象之顺序的自由;既有问尖锐问题的自由,也有临时超纲发问的自由;等等。这些都是采访权利的应有之义。十八大以来,也反复强调,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是相统一的,领导干部要加强与媒体记者打交道的能力,要破除有的领导干部不敢、不愿、不屑、不会跟记者打交道的局面。
其实,新闻媒体旁听并不是可怕的洪水猛兽。我们注意到,一些法院就做得很好。比如,江西高院2018年再审审理的李锦莲案。最高法两次指定再审这个错案k1体育,再审开庭时候,高院很友好,在门口把记者请进了视频室k1体育,也不反对我们用纸笔记录,无论认不认识、什么媒体、有没有预约,都是如此。这种做法赢得了我们在场记者的一致尊敬。虽然依法依理本应当如此,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我们“卑微”地感到十分满足。同时我注意到,上海一家法院近年审理的某个涉众案件,在保障旁听庭审方面做得也非常不错。法官说,本来安排在一个小法庭,但是考虑到案件涉及的人很多,希望旁听的人也很多,为了让老百姓知道案件到底怎么回事,案件审得到底对不对k1体育,法官特地又把开庭地点改到了一个庭。这个法官做得非常好。涉众型案件,矛盾本来就是很多的,如果法官不让旁听,难免把一部分矛盾集中到法院,让裁判者成为矛盾的一方,不利于事情解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想要让人民相信,就必须让人民先看得到,只有看得到才能相信。司法要获得公信力,一个做法就是,让公民通过旁听能自己得出一个结论,而不是强硬塞给公民一个结论。这是旁听庭审的问题。
另一个我想说说关于坐堂办案的问题。法官应该坐堂问案,还是应该到田间地头办案,这种讨论由来已久,背后是法官采取消极职权主义与否的问题。我国历史上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张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其实,从查明事实的角度k1体育,我们也确实应该借鉴其中的精神。有些问题,只看案卷,可能看不明白,但到现场一看就能明白。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比如申请现场勘验,申请证人出庭等等。
我们曾经在西北办过一个案件,何兵老师给法院说,企业经营困难,但法官说,社区给法院打了报告,说这个企业经营一切正常。后来何老师到企业现场走访,访谈员工k1体育,这个企业当时已经是一副破败的景象。这个视频后来给法院递交了,让员工说话,让现场说话,到底企业现在经营困不困难,一切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在庭审中对这个问题再作口舌之争。又比如,我们办理的吉林黄德义寻衅滋事案,原审说黄德义扰乱了社会秩序,只看案卷可能发现不了什么问题。我们花了将近一个星期,走访了两岸7个村庄,获取了20多份笔录,结果表明一些原审指控是不属实的。还比如,一个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举报其他人涉嫌非法采矿,当事人构成立功。其实这个地方到底有没有非法采矿,办案人员只要到现场走一走,看一看,一比对,就什么都清楚了。但办案人员迟迟不去,直到我们向上级反复投诉之后,才立案了,认定了立功。
何老师强调,律师办案,要“上天入地求之遍”,其实司法人员审判案件也要“上天入地求之遍”的精神。这一点,其实和做记者有点相像。新闻行业有三句话:第一,是用脚采访、用笔还原;第二,要到现场去抓“活鱼”;第三,离基层越近,才能够离真理越近。以前做记者的时候,感觉有时是在做演员、做特务。现在做法律工作,我又感觉有时需要像在做一个记者。
司法贴近人民,既是一种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有时很多案件确实不需要太复杂的理论水平,到现场看一看,回归常识,就能够知道破题的关键。
李轩:谢谢卢律师的精彩演讲。这些年我们看到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记者转行做律师,有很多是做得相当成功的。在十几年前我们讨论相关话题的时候,我们就始终认为,本来律师、法官、检察官,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体制内的法官和检察官总是不带律师玩,而且,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对立面,都防着律师。
我们也看到新闻界好像也存在一个现象,很多年轻有为,尤其是曾经深度报道的记者转行做了律师,当然做律师有一个职业门槛,需要考法律资格证。
当然,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司法本身,那么事实上卢律师所提到的防记者,不仅仅是在司法过程中出现。就像前一段时间的燕郊爆燃事故,央视的记者也遭受了同样的待遇。实际上也说明有些官员过于看重自己的官,过于看重某些事件,害怕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拒绝人民知情权。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